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察右后旗**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察右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查,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7月19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8月28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闫某某因与陈某某存在经济纠纷,2018年12月25日,闫某某等人雇佣拖车到山上拉设备,但被阻止,下山途中闫某某遇到接警后准备上矿山处理的民警武某某,闫某某停车与民警交谈,民警告知闫某某有纠纷应“诉讼法院解决”。2019年6月20日,闫某某雇人到诺英汉矿业公司,打算切割设备抵顶债务,但被阻止,察右后旗公安局工作人员王某某、苏某某口头告知闫某某,“不得私自去诺英汉矿业公司破坏、拉运设备,闫某某和陈某某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解决” 。2019年8月25日,闫某某再次雇人到诺英汉矿业公司,将兵图铁矿后山东面的干选设备切割后装车,被看管场地的工人拦住后报警。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书证(报案材料、协议书、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为了索要债务,采用毁坏、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经过批评、制止后,仍然采用相同方式索要债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平
检察官助理:许珂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864741****。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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