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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65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海**设计公司**,户籍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道**组,暂住本市青浦区**路**弄**号**室。2018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罚款伍佰元;2018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初某日,12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其租住的**路**弄**村**号**室住处,两次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闫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青浦区**路**弄**号**室住处,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闫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青浦区**路**弄**号**室住处,容留吸毒人员石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闫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熊某某、石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实被告人闫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分别容留其二人吸食毒品的事实;被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到案后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后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租赁合同等,证实涉案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系由被告人闫某某租赁使用的事实。

3、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南院检验报告单、浦东医院化验室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尿冰毒检测为阳性;其经临床诊断患有艾滋病。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闫某某因于2018年8月9日、12月24日因吸毒分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情况、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闫某某的到案经过。

6、侦查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闫某某身份情况。

7、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如实供认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钧花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8168****)。

2.侦查卷宗二册(附工作情况一份)、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征询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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