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3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捕前住唐山市**区**小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15日被寄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1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7日补查重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闫某某于2013年4月9日在中国银行青龙支行申请办理透支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4月27日进行透支个人消费,截止到2013年11月27日共计透支147408.46元未还,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日中国银行青龙支行多次催缴,被告人闫某某为逃避债务逃匿且销毁联系方式,致使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催缴无果。
2、被告人闫某某在其经营青龙满族自治县大恒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化工)期间,于2011年左右与三菱商事(天津)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三菱)开展销售二异丁烯、辛基酚合作,因天津三菱的购货量剧增,大恒化工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且因银行贷款、民间高利贷周转不开,遂产生骗取三菱公司货款的想法。利用三菱公司是贸易公司,不参与收发货交易,只要下游企业提供收货确认后就立刻支付上游企业货款而且允许下游企业赊账两个月的漏洞,被告人闫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没有任何供货能力的情况下,为天津三菱及三菱商事(中国)商业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三菱)介绍、提供自己能掌控的燎原化工、天津开瑞斯、北京聚业、江苏宏伟、天津和海岫公司作为北京三菱或天津三菱的上下游企业,以大恒化工名义与北京三菱或者天津三菱签订购销合同及其掌控的上述公司与北京三菱或者天津三菱签订购销合同的形式,在无任何实物交易情况下进行混合碳四、苯酚、异丁烯、二异丁烯虚假交易,其中大恒化工卖二异丁烯给北京三菱,北京三菱转卖给燎原化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燎原化工按照被告人闫某某的授意向北京三菱出具虚假的收货确认函,北京三菱凭收货确认函支付给大恒化工货款,而北京三菱允许燎原化工在两个月后再向其支付货款,在这两个月账期内,以大恒化工名义多次与北京三菱签订销货合同,燎原化工多次与北京三菱签订购货合同,被告人闫某某凭借燎原化工出具的多份虚假的收货确认函,得到三菱大量货款,待两个月后,将骗得的部分合同货款支付给燎原化工,让燎原化工把货款再支付给北京三菱,依此循环骗取未履行合同的货款。被告人闫某某利用同样手法还骗取天津三菱货款的事实:
(1)天津开瑞斯或天津和海岫公司卖苯酚给北京聚业,然后北京聚业再转卖给天津三菱,最后天津三菱再转卖给大恒化工;
(2)燎原化工卖混合碳四给天津开瑞斯,天津开瑞斯再转卖给天津三菱,最后天津三菱再转卖给大恒化工;
(3)大恒化工卖异丁烯给天津三菱,天津三菱再转卖给天津开瑞斯,最后天津开瑞斯再转卖给燎原化工;
(4)江苏宏伟卖混合碳四给天津三菱,天津三菱转卖给大恒化工;
(5)宁波三久卖混合碳四给天津三菱,天津三菱转卖给大恒化工。
在上述虚假交易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北京三菱、天津三菱货款合计人民币12838223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巨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货源,诈骗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力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