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车行驶在曹妃甸区迁曹线与南外环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其向执法交警提供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冒充所变造驾驶证上的司机身份接受交警调查。后其承认该虚假的驾驶证是其亲属遗落在其车上、被其捡到后,自己用刀片割开驾驶证塑封,更换本人照片,变造成本人持有的A2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A2驾驶本壹本;
2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告知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玲
检察官助理:张建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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