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内蒙古**洁能有限公司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村**社**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有限公司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30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人行玉雕工作室门前时,撞于前方同车道同向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蒙K**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闫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2、2020年6月30日15时25分许,闫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中华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镇新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金鹏路交叉路口处时,撞于前方呈头西尾东状停驶至此处等候交通信号灯放行的史某某驾驶的蒙K**号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史某某所驾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闫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8.62mg/100ml,其为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婷
检察官:高乐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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