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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老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家属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豫C3****的黄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定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在洛阳市老城区定鼎北路与涧大道交叉口被执勤的老城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样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韬韬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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