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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冀EJ****小型轿车,沿邢台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户籍证明信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鑫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5131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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