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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路**宿舍楼**号楼**单元**室,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路**宿舍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30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盐山县**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叉口,与由南向西左拐弯的于某某驾驶的冀******号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闫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闫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77mg/100ml。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闫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秀云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路**宿舍楼**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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