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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唐山市开平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与裕华道交叉口北侧附近,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4.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俐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唐山市开平区**小区**楼**门**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291**

2.卷宗二册(卷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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