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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长安牌小轿车行至张家口市万全区爱民路自来水公司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8.1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检测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万全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阎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丽敏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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