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8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6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使至本市白某某大广高速东侧3422公里800米路段时,停车在车内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54.1mg/100mL。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闫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艳艳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2014****。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1张。
3. 《具结书》1份。
4.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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