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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镇**村,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晋A****B号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迎某某**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为了逃避民警依法检查,被告人闫某某驾车闯卡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160.75mg/100ml。被告人闫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检察官助理:谢进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7348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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