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郓城县人,户籍所在地郓城县**乡**庄**村**庄**号,现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20年5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231线(广饶县境内)由南向北行驶至正和集团附近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李**驾驶鲁******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65.2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闫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兵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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