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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2********,汉族,初中,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力之星牌11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阳县东庄镇金家庄村至管庄村路口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0.3mg/100ml,2019年9月12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被告人闫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查获、抓获经过,酒精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照片、抽血照片,摩托车照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钊

王颂颂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4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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