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闫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乡**村**号院,住北京市大兴区**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豫P****7)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西枣林村东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7mg/100ml。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佳佳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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