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52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本县十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宜路与蒲合路十字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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