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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79********,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住湖北省南漳县********号,农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河北大队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榆中县**镇***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15日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测,闫某某血样中的酒精(乙醇)含量为16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燕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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