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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小区**号**单元**室,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户(租赁的房子),现无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无违法犯罪记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06分,闫某某酒后驾驶**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淮南市八公山区30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玉露苑东门路段处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3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4月1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血样鉴定:确认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29.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3月28日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被告人现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27 日     

附:

1.​ 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1.​ 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1.​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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