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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号,现住兰考县红庙镇青龙岗正大木材加工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48分,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A*****黑色“吉利美日”轿车,沿兰考县堌红公路行驶至堌阳馒头厂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结果为137mg/100ml,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闫某某血样(编号:W2182078)检出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查报告。民警证明材料:证实查获经过。交警队证明材料:证实查获交警身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抽血人员资质。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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