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1054号 

    被告人闫某某,曾用名闫某甲,男,1987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30104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A*****的白色东风标致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路与时光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87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洁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