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18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桂丹颐景园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滕茹刚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街道**组,联系电话1803885****。

2.案卷一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