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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二部刑诉〔2020〕2022号 

被告人闫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41975********,汉族,文化程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荏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松山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 日23 时7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经鉴定,闫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44. 88mg/100ml )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该车属机动车)行驶至本市松山湖高新区南湖桥路段时,该电动三轮车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路边的粤S*****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闫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将闫某某抓获归案。事后闫某某赔偿了1000元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电动三轮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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