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村。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四轮电动车,沿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与港东一路路口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四轮电动车,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检察官助理周洁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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