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219**********,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镇**小区**号楼。2013年4月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中午,被告人闫某某与朋友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H*****的小型汽车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兆丰东澄小区驶往宽城镇天宝下花园小区,当行驶至宽城镇新兴街电力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65.2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丽娜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