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04月30日晚,其与董某某等人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酒后闫某某驾驶皖K******号白色小型轿车,沿阜南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与一辆两轮电动车碰撞后又撞到两名行人,造成行人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闫某某与电动车驾驶员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闫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08.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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