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3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6时许, 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行至北京市东城区磁器口路口南侧,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闫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民警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5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换押证。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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