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沈阳****有限公司保洁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乡**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辽A****Z号的小型汽车经**路高架桥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街西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4.6mg/l00ml。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闫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抽血现场、血液样本图片及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晶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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