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7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玉峰里**栋**单元**号。2013年因吸毒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C*****的越野车在本市海港区行驶至海阳路与燕山大街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闫某某血液中中酒精含量为134.8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闫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检验意见书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玉林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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