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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住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汽车沿淅川县丹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途径范蠡公园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柴  平

202085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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