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鑫鑫家园租赁平房。2020年7月10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陕A****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鑫鑫家园路口处,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781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又20天,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娜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