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与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8年8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14日被长葛市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1月20日,被告人闫*在中国银行长葛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小额信用卡,后正常使用。2014年7月12日,中国银行总部为被告人闫*配发了一张长城环球通自由行白金港澳台版高额信用卡,固定额度为50000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闫*在已经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致电中国银行客服电话将信用额度提升至75000元后,并把75000元透支套现后,2万多元用于还账,剩下的信用额度用于日常的消费挥霍。2015年4月12日形成逾期,经中国银行长葛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闫*至今不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5月4日,逾期本金74988.69元。
二、2012年初,袁甲将自己与袁乙、袁丙、李*、张甲、张乙、伽*、张丙、王*9人10张信用卡刷出原始额度后交于被告人闫*养卡代还。被告人闫*在养卡代还过程中恶意变更以上人员在银行登记的联系方式后,冒充上述9人致电中行卡部提升额度,并冒用持卡人名义将提升部分透支至今未还,截止2015年12月12日,逾期本金615726.70元。
1.卡号4096665706627921:(持卡人:李*:男,身份证号码4110221977**)原额度10000元,闫*将该卡于2015年1月12日临时额度修改为36450元。2015年4月26日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11月8日,逾期本金14077.56元。
2.卡号6283886756701204:(持卡人:李*:男,身份证号码4110221977**)原额度5000元,闫*将该卡于2015年1月29日临时额度修改为180000元。2015年2月24日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11月8日,逾期本金本金169927.70元。
3.卡号6253384199002469:(张高锋:男,身份证号码4110821983**1)原额度30000元,闫*将该卡于2015年1月5日临时额度修改为145000元。2015年2月25日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12月12日,逾期本金15000.00元。
4.卡号6283888661166838:(袁乙:男,身份证号码4110221978**)原额度8000元,闫*将该卡于2014年12月24日临时额度修改为400000元。2015年1月24日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11月8日,逾期本金383077.8元。
5.卡号6283884502178751:(袁甲:男,身份证号码4110221972**)原额度10000元,闫*将该卡于2013年6月24日临时额度修改为63000元。2014年5月24日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5月30日,逾期本金1594.00元。
6.卡号4096664719102873:(张甲:男,身份证号码4110221963**)原额度10000元,闫*将该卡于2015年1月18日临时修改额度为24000元。2015年2月25日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9月30日,逾期本金14000元。
7.卡号4096669704181121:(伽*:女,身份证号码4110221964**)原额度5000元,闫*将该卡于2014年10月20日临时额度修改为22500元,2015年2月25日形成逾期,截止2015年9月30日,逾期本金18049.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闫*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闫*现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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