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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介绍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39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酒店,应嫖客梁某某和彭某某的要求,电话联系一名叫“**”(另案处理)的男子,安排卖淫女李某某和谭某某前往上述酒店**房和**房卖淫,并约定事后,从“**”处收取100元提成。当日23时许,两名卖淫女到达酒店,梁某某支付两人嫖资合共1300元。随后民警在上述酒店**房抓获梁某某、李某某,在**房抓获彭某某、谭某某,并在联承广场抓获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意欢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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