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乡**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闫某某于2020年8月2日13时30分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东水泉路路口南侧路口,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京AQ****)由西向东倒车时,适有王某某(女,殁年61岁)在车辆后方,重型自卸货车与王某某接触后碾轧过其身体,致其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闫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闫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等;2.证人证言:马某甲、吴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民事问题已和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耿辉辉
检察官助理:胡 帅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具结书1份;
3.侦查卷宗3册,内含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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