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闫某某无证驾驶CW****号普通低速货车沿邳州市港上镇岗河路X201公里由北向南行驶至10km处,撞上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驾驶人力三轮车冯某甲,致使冯某甲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闫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邳州市公安局认定被害人冯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胸部等处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闫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接警单详细信息等;
2.证人郝某某、冯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茜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7页,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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