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61978********,汉族,高中文化,济源市**运输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南省孟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8时45分许,在208国道与309省道交叉口济源市**红绿灯路段,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豫U8****/豫H****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沿309省道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胸腔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闫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立彬
检察官助理:段丽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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