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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盘锦市大洼区**小区**-**-**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镇****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1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0日04时15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辽L****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西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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