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0日04时15分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辽L****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西侧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闫某某现被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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