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闫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闫某某驾驶鲁******号自卸低速货车,沿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四合村东头胡同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某甲家门口时,与行人张某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张某乙受伤,后张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1日死亡。经认定,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如交通事故)致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死亡。2019年12月24日,闫某某与张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谅解协议书、收到条、申请书等书证,勘验笔录,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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