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8月刑满释放;2016年因吸毒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第四治安大队行政拘留十五天;2018年因吸毒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第四治安大队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072438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9072438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7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俞某甲、吴某某、俞某乙、黄某丙、张某甲、曹某某、某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杜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至7月,方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曹某某、张某乙、杜某某、张某丙、何某某从**绿松石矿**矿口进入矿洞内盗采绿松石约90余斤,后这批绿松石卖给徐某某获利12.75万元。
2、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闫某甲找到方某某提出要到**镇绿松石矿盗采绿松石挣钱,方某某遂先后介绍了被告人黄某甲和何某某给闫某甲干活。闫某甲又找了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曹某某、何某某又分别找了人员组成三个班组到方某某控制的**洞口为闫某甲、方某某盗采绿松石,其中:
黄某甲带领黄某乙、俞某甲、吴某某、俞某乙、黄某丙、张某甲为闫某甲盗采绿松石非法获利17.6万元。
曹某某带领张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为闫某甲盗采绿松石非法获利16.2万元。
何某某带尚某某等人为闫某甲盗采绿松石非法获利2.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2.证人何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俞某甲、吴某某、俞某乙、黄某丙、张某甲、曹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俞某甲、吴某某、俞某乙、黄某丙、张某甲、曹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闫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俞某甲、吴某某、俞某乙、黄某丙、张某甲、曹某某、某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黄某甲、黄某乙、俞某甲、吴某某、俞某乙、黄某丙、张某甲、曹某某、何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杜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甲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191****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8655****
被告人黄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296****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7135****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632****
被告人张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205****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525****
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47****
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205****
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718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205****
被告人俞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112****
被告人俞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