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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马某某等八人开设赌场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楼村**号。2011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3月27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2017年11月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25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2011年10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500元;2016年6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2010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2月12日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马某某予以假释,2016年3月22日假释期满。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2********,汉族,初中文化,鱼**县**城商务城物业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住山东省鱼台县**号楼**楼。2017年9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18年3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住金乡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6年7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17年5月1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街道**村**街**巷**号。2012年6月26日因吸毒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1800元;2016年8月6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2019年8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鱼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安国**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21日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至19日,被告人闫某某、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等人先后在鱼台县罗屯镇隋集村大窑厂冷库东侧的民房、鱼台县罗屯镇新民浴池、鱼台县罗屯镇罗屯村金迈威农机机电公司厂房、济宁盛荣纺织有限公司废弃厂房、金乡县宇谭商贸有限公司厂房、金乡县卜集镇李情村任生食用菌有限公司厂房内共计六处,通过邀请李某甲、李某乙、程某某、陈某(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坐庄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多次召集张某丙、殷某某、李某丙、姚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共计二百余人参与赌博,赌资达百余万元,被告人闫某某等人抽头渔利共计十万余元。

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某负责组织人员、联系地点、提供赌具,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乙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沈某某负责放风,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放冲”,被告人古某某负责看管“水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记账,被告人赵某某负责洗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殷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闫某某、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闫某某、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现羁押在金乡县看守所,沈某某、马某某、古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5.《量刑建议书》7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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