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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金检刑诉〔2021〕15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中旬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闫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金融”相关人员,身份不明,在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在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写字楼**座**号房间帮助“**金融”做网络广告推广,闫某某、陈某某通过为“**金融”作网络广告推广,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20年10月10日,段某某在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闫某某、陈某某的“啊不然喃”微信发送的链接网址被“**金融”客服人员诈骗人民币4000元。2020年11月4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殿雄

                                                                                              

2021年2月26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提讯证贰份、换押证贰份、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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