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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袁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南召县人。家住河南省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6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南召县人,家住河南省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1月6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袁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谋取非法利益,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闫某某、袁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资质的情况下,由袁某某驾驶一辆本田轿车(豫******)在前探路,闫某某驾驶一辆租来的大通牌普通小型客车(豫******)实施运输,欲将涉案卷烟从瑞丽拉运至保山(途径龙陵县辖区)。当日15时20分,涉案车辆行驶至保山市隆阳区**路**大桥西桥头时被查获,当场从闫某某驾驶的车辆内查获牡丹(软)卷烟633条、云烟(紫)卷烟1100条、云烟(软珍品)卷烟50条、利群(新版)卷烟200条、玉溪(软)卷烟117条,合计2100条。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龙陵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25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2587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袁某某系共同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闫某某、袁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某某、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洁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闫某某、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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