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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5********,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无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在河南省平舆县***镇集镇上自己经营的“高手台球厅”门店内开设老虎机、打渔机供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具有上分、加分、押分、退分、退币功能,且在 50日内共分341次用微信及支付宝接受参赌人赌资20650元,退回赌资15770元,并从中牟利4880元,现场查获赌博机内盈利赌资662元,用于赌博的一元的硬币2006元。现场查获16台通电使用。经对现场查获的老虎机、打渔机进行鉴定具有赌博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党员登记表,***居委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侦查情况说4份,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微信支付照片,上交赌资票据,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保证书。

     2.证人韩某某、石某甲、石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 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闫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发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要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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