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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牛某甲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汶上县人,住平邑县**镇**村**号,2011年9月23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07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牛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闫某某、牛某甲在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河砂,其中闫某某非法盗采河砂942.9立方米,价值146150元;牛某甲非法盗采河砂1081.9立方米,价值167695元。

1.2019年11月27日22时许至1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牛某甲雇用挖掘机、工程运输车在平邑县**镇**村附近河道内盗采河砂,闫某某现场指挥,牛某甲望风警戒。盗采的河砂一部分被存放于河沿岸边,该处河砂393.1立方米,价值60931元;另一部分河砂被运输至**镇**村生态园南侧空地上存放,该处河砂549.8立方米,价值85219元。

2.被告人牛某甲于2019年5月在**镇**村附近河道内盗采河砂139.0立方米,存放于**镇**村生态园南侧空地,价值21545元。

上述三处涉案河砂已于2020年1月22日以167019元的价格拍卖,平邑县公安局将该涉案赃款全额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与指认照片;砂检测报告、砂堆测量报告、价格、价值认定结论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追缴赃款决定书及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牛某乙、巩某某、吴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闫某某、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牛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合伙或者单独盗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牛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刚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卷外材料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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