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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李某某等聚众斗殴、非法采矿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闫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解回侦查并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7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绰号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乡**村委会**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4********,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禄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闫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禄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柳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闫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以来,闫某甲、闫某丙(另案处理)、李某某纠集在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附近,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聚众斗殴等多起犯罪活动,实施殴打他人、报复证人等多起违法行为,在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林地资源的同时,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侵害公民人身、人格权益。具体的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罪

1.2007年02月19日,被告人闫某丙获悉李某某在昆明市禄劝县**镇**村委会**因**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琐事同村民发生肢体冲突,在李某某离开现场后,闫某丙纠集多人到**,持械追砍、殴打**场上的**村村民,致被害人普某某等人受伤。经鉴定,普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闫某甲因为自己在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修建道路,擅自占用**村村民的耕种的土地,遭被害人李某某、鲁某某等人阻拦,闫某甲纠集被告人闫某丙、柳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闫某乙等人持械到场对李某某、鲁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经鉴定,李某乙、鲁某某伤情均为轻伤二级。

(二)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2014年6月14日,被告人闫某甲同被告人李某丁(另案处理)签订**矿山**洞“**地”**矿开采的合作协议,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林地占用许可的前提下授权李某丁等人在禄劝县**镇**矿山**洞“**地”**矿点实施的非法采矿的行为,致使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大面积林地被毁。经鉴定,被破坏的**矿矿产资源价值达257.59万元。林地被非法占用58.586亩,

2.2014年10月19日,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林地占用许可的前提下,以闫某丙的名义同叶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订立协议,授权叶某甲等人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开采**矿,致使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大面积林地被毁。经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235.33万元,被损毁的林地面积为22.199亩。

3.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闫某丙和高某某(另案处理)代表的禄劝**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高某某非法授权闫某丙以探矿为名在**矿山**山**号**矿点实施非法开采**矿的行为,致使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大面积林地被毁。经鉴定,被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38.14万元,被损毁的林地面积为31.985亩。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0年,被告人闫某甲等人未经林业部门审批,在昆明市禄劝县**德**村委会**矿山“**房”非法占用林地建盖选矿厂,该选矿厂存续至今。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9.357亩(薪炭林1.780亩,防护林7.577亩)。

(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17年,被告人闫某甲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五)包庇罪

2017年年初,被告人闫某丙在闫某甲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同李某戊(已因包庇罪被判处刑罚)共谋后,唆使李某戊到公安机关投案,谎称闫某甲卧室内查获的部分枪支、弹药为李某戊所有,意图减轻闫某甲的罪责。闫某丙因犯包庇罪,于2019年03月22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违法事实:

(一)2007年06月27日,因闫某甲经营的**公司在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矿山采矿过程中修路占用村民鲁某甲耕种的土地,被告人闫某丙等人殴打阻挠其修路的鲁某甲夫妇。经鉴定,鲁某甲伤情为轻微伤。

(二)201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小组选举过程中,因对选举不满,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伤制止其干预选举行为的村民鲁某乙左肋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三)2015年3月27日,因被告人闫某甲经营的**公司在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矿山采矿过程中修路占用村民李某某耕种的土地,被告人闫某丙殴打并持刀追砍前往**公司矿部理论的李某某。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四)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闫某甲在因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邀请多名亲友到其胞弟闫某丁家,同闫某丙一同就该案证人闫某某到公安机关如实作证一事,以当众宣读闫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所做证言等方式当众侮辱、责备闫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矿山经营合作协议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普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柳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闫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闫某丙、李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林地鉴定意见、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7.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柳某某、张某某、李某甲、闫某乙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非法授权他人占用林地开采**矿,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采矿的过程中致林地损毁,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成立想像竞合,当以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闫某甲同他人合伙修建选矿厂,致使林地被大面积损毁,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常年以来,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丙、李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矿山及周边区域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的矿产、林业资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人格权益,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妨害司法,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团伙,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甲、李某某、柳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闫某乙现羁押于盘龙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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