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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李某某二人盗窃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人,无业,住庙**镇**村**号。1999年7月20日因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13日因盗窃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9年4月7日释放。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无业,住郯城镇南关二街朝阳路**村**号。2007年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3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闫某某伙同同案犯黄某某(在逃)窜至沂水县**乡**村盗窃该村牛某某一辆“福田五星”牌汽油三轮摩托车。经鉴定,汽油三轮摩托车价值8200元。

2019年9月9日、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同案犯黄某某(在逃)窜至沂水县圈里乡、马站镇,盗窃12起,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2880元。

分列如下:

第1-2起:2019年9月9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黄某某窜至**乡**村盗窃该村贾某甲、贾某乙汽油三轮摩托车各一辆。经鉴定,汽油三轮摩托车价值共计3000元。

第3起:2019年9月9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黄某某窜至圈里乡供电所盗窃六十余米长的电力电缆。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7280元。

第4-6起:2019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黄某某窜至**镇**村**小区楼前刘某甲汽车电瓶二块、杨某某汽车电瓶四块、刘某乙汽车电瓶二块。经鉴定,八块汽车蓄电池价值3830元。

第7起:2019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黄某某窜至马站镇马站村盗窃该村一辆汽油三轮摩托车,车载公斤电子秤、扩音喇叭、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770元。

第8起: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黄某某窜至**镇**庄**村**路盗窃杜某某两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电动自行车价值2100元。

第9起: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黄某某窜至圈里乡上郭路路边一孕婴店门口盗窃王某某一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电动自行车价值400元。

第10起:2019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黄某某窜至圈里乡前朱营村路边一住户门前盗窃该村程某甲的一辆汽油三轮摩托车。经鉴定,汽油三轮摩托车价值1500元。

第11-12起:2019年9月23日凌晨3时许,李某某、黄某某窜至圈里乡圈里医院家属院盗窃吕某某、程某乙电动自行车各一辆。经鉴定,电动自行车价值共计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牛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李某某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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