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现住**镇**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庞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现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0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某某,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庞某某、王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并案处理,被告人闫某某、庞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闫某某、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7时20分,卓某某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卓某某十八台镇哈力盖图行政村南泉子村有人赌博,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情况属实,将参赌人员传唤至卓某某公安局办案中心调查询问,得知闫某某、庞某某开设赌场,王某某、黄某某负责为赌场望风。在卓某某哈力盖图南泉村、浮石山、黑沟一个废弃的房子、榆树沟多次进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检测报告书;
(3)抓获经过;
(4)参赌人员收缴物品清单;
(5)被告人闫某某、庞某某2016年至2019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6)常住人口人员信息。
2.证人智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10名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庞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庞某某、王某某、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庞某某现被羁押于卓某某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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