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
被告人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11199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社**。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11月20日、11月25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3日孛某某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崔某某、孛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26日补侦完毕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底,被告人闫某某、崔某某谋划组建微信赌博群进行赌博。2018年11月,闫某某组建微信赌博群,组建“友闲棋牌”APP软件亲友圈,经营项目为“炸金花(爬山)”,参赌人员达一百余人。闫某某负责在微信赌博群内发送收取台费规则、偶尔在群内邀请参赌人员。崔某某负责赌博群的日常管理、邀请参赌人员参赌、结算账目、收取赌资、台费等。后崔某某将全部非法营利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闫某某、被告人宋某某(闫某某的妻子)。经鉴定,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闫某某与崔某某非法营利18.5634万元。
2、2019年9月,被告人崔某某开始自己组建微信赌博群,利用“唐三张”APP软件组织人员进行赌博,经营项目为“炸金花”。经鉴定,2019年9月崔某某非法营利1.8406万元。
3、2019年10月,被告人崔某某安排被告人孛某某负责赌博群的日常管理、邀请参赌人员参赌、结算账目、收取赌资、台费等,并约定二人3:1的比例分配营利。后孛某某将全部非法营利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崔某某。经鉴定,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崔某某与孛某某非法营利4.7349万元。孛某某分得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闫某某退赃9.7万元,崔某某退赃1万元,孛某某退赃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谢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闫某某、孛某某、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妍
检察官助理:陈李岩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被告人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参份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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