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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姬某某等五人开设赌场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3558,汉族,文盲,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25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20年7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2618,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姬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3********255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赌博,2019年3月15日被河南省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 (别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3********255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鲁山县**乡**村**组**号。因赌博,2018年5月30日被鲁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王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王某乙与本县马楼乡居民张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合伙开设赌场牟利,并约定由被告人王某甲提供场地,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赌博及日常经营管理,张海成负责提供赌具,从赌资中抽头5%作为渔利。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王某乙等人利用鲁山县******组王某甲家民房,雇佣本县马楼乡居民王某丙、李某某等人为赌场放风、接送参赌人员,以“推饼”的方式开设赌场,当天下午,鲁山县公安局在赌场内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1人,“抽头”钱款12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杨某乙、姬某乙、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王某乙供述;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王某乙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郭益民

检察官助理:汪景文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闫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姬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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