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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闫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二队49-1,住宁夏中卫市某某区某某社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卫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住宁夏中卫市某某区某某社区*号楼。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分别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庆阳市西峰区、定西市安定区、武威市凉州区、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临汾市霍州市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自身份信息办理的信用卡,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骗被害人为自己代还信用卡,被害人将钱打入信用卡后,刘某某、闫某某通过手机银行、pos机扫码等方式将其中的部分资金转走后,通过关闭电话或拉黑对方微信的方式逃避对方追讨。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作案6起,涉案总价值54876.51元,被告人闫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作案7起,涉案总价值83117.56元。

1.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闫某某在中卫市沙坡头区电话联系冯某某,以支付百分之一手续费为条件骗冯某某向自己名下尾号为686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内代还22000元,冯某某分三次向卡内转入10000元钱后,其中的5260.56元被闫某某转走。2019年7月23日经闫某某介绍,刘某某以支付百分之一手续费为条件骗冯某某向自己尾号为678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代还30000元,冯某某分四次向卡内转入18000元后,其中的8548.51元被刘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走。

2.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罗某经营的某凉皮店内,以支付216元手续费为条件骗罗某给其名下尾号5087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内代还18000元。在罗某找朋友向该卡内分两次转入10000元后,其中的7053元被闫某某转走。

3.2019年8月2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某区某购物中心对面贾某经营的超市内,骗贾某给其名下尾号为5014的中国建设银行的信用卡内代还21000元。在贾某向该卡内分两次转入21000元后,被告人闫某某将该21000元全部转走。

4.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某便利店内,以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为条件骗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名下卡号为62276164********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内代还30000元。后王某某联系朋友李某某多次向该卡内转入19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的7001元转走。

5.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某小区商行内,以支付百分之一的手续费为条件骗被害人别某某向其名下卡号为62536801********的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内代还26000元,在别某某向该卡内转入26000元后,被告人闫某某将该26000元转走。

6.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连某经营的便民超市内,以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为条件骗被害人连某向其名下卡号为62533864********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内代还25000元,连某通过转账和现金存入的方式多次向卡内还款141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的6900元转走。

7.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闫某某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某某号,以支付百分之二的手续费为条件骗被害人周周向其名下卡号为62599602********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内还款25000元,被害人周某分三次向此卡内转入17100元后,被告人闫某某将其中的8200元转走。

8.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王某某经营的烟酒专卖店内,以支付450元手续费为条件骗被害人王某某向其名下卡号为62515001********的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内代还款30000元,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卡内转入16477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其中的8727元转走。

9.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马某经营的美甲店内,以支付手续费为条件骗被害人马某向其名下卡号为62276164********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代还,被告人刘某某将被害人马某转至其卡内的3700元转走。

10.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闫某某在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刘某某经营的水果蔬菜肉食超市内,以支付300元手续费为条件骗被害人刘某某向其名下卡号为53245800********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内代还款2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向卡内转入20000元后,被告人闫某某将其中9000元转走。后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被害人归还2000元。

11.2019年9月13日左右,被告人闫某某在山西省霍州市某某小区朱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内,以支付400元手续费为条件,骗朱某某给自己尾号为1727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内代还25000元、在朱某某分多次向该卡内转入25000元后,被告人闫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其中的10604元转走,后闫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朱某某归还2000元后失去联系。

12.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山西省文水县新建北街,以支付400元为条件骗杨某某给自己名下卡号为62590764********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内代还20000元。后杨某某找师某某要求代还,在师某某向卡内转入20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将该20000元转走。

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在案发后已全部退赔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83117.56元,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54876.51元,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闫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退赃,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倩

书记员:吴  琪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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