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闫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4199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大学学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闫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闫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4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闫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闫某戊,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凌晨1时左右,在曹妃甸区唐海镇唐人居音乐烧烤店一楼大厅,被告人闫某甲醉酒后让受害人柴某某帮其点歌并对其辱骂,被告人徐某某、闫某戊、闫某乙抓住柴某某衣服推搡,受害人刘某甲见后前去拉架,被告人闫某甲、闫某戊、徐某某、 闫某丙、闫某丁、闫某乙、冯某某对受害人柴某某、刘某甲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柴某某、刘某甲受伤,经鉴定该二人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截图、伤情照片、住院病历、鉴定意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刘某乙等人陈述;
3、被害人柴某某、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闫某甲等7人供述;
5、视听资料,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闫某甲等7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等7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某甲等7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闫某甲等7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闫某甲等7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闫某甲等7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黄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文良
检察官助理:张学茹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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